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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理论教学培训基地及社区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政策 2010-02-04 浏览人数 8767 关于印发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理论教学培训基地及社区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2005〕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为保证我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广东省2004-2010年全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粤卫〔2004〕193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理论教学培训基地标准(试行)》(附件1)和《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社区培训基地标准(试行)》(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按照标准建立全科医学教育理论教学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并认真做好培训基地的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自评报告和申报表,见附件3、4)请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邮编:510182,联系人:王心旺、季 兰,电话:020-81340527,81341208,81341108(传真)。 二、各市的全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培训基地要从省公布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中遴选,名单报我厅科教处备案。 三、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全科医学教育理论教学培训基地、临床实践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进行评估,并公布认定结果。 广东省卫生厅 二○○五年七月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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